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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2016-02-05 13:21:36   来源:    点击:

一、 应纳个人所得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免纳个人所得税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问:阳光工资、阳光津贴,特勤津贴、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交不交个税?
答: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第四条中列举的项目,其他的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所以,以上列举的项目均属于缴税范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相关政策: 
(一)减免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税(2014)52号,第六条: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7、自治区规定,按照当地财政出台标准,给予取暖补助,允许税前扣除。哈密地区财政出台采暖费补助标准是科级830元/年、处级900元/年、处级以上1000元/年。
    8、实际支付的通讯补助可以税前扣除:固定电话100元、移动电话300元。    
(二)征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对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一并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并实际交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合上述各项规定,除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及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外,一般在职公务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工资薪金总额。目前,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五部分组成。除此之外,对个别职工还有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及奖金等,这些都应列入公务员工资薪金总额,即:首先应确定出各项工资薪金应发总金额。   
第二步: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等及在规定比例内缴存(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所得总额中扣除。  
第三步:确定工资表以外福利和工会等部门发放给职工应计入计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也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总数之内。   
第四步:计算应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例题:某位科长2015年1月份领取职务工资900元,级别工资2000元,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2500元,艰苦边远地区津贴500元,独生子女补贴10元,值班费500元。此外,春节福利发放实物价值300元,从应领取的工资中扣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共计1000元,通过非营利组织向希望小学捐款100元,则
1.工资总额为900+2000+2500+500+10+300+500=6410(元)
2.应扣除项目金额:1000+10+100=1110(元)
3.应纳税所得额:6410-1110-3500(法定扣除)=1800(元)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0%-105=75(元)
  
 4、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方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该项政策根据:(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如:某机关公务员王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8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12=666.67元,根据《税率表》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3%-0=240元。   

(本站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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