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案例 > 正文

文章检索

“西域疆途”与引证商标“西域疆南”文字构成相近要驳回

2021-10-05 11:21:30   来源:    点击:

\

关于第50965183号“西域疆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2391号

   

  申请人:喀什壹陆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965183号“西域疆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671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西域疆途”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西域疆南”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汽车旅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1年07月26日

\
\
\

上一篇:“西域疆途”与引证商标“西域疆南”文字构成相近要驳回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