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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比-法务部主任

2021-01-14 18:03:54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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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比 新疆商标网 2020-12-25 <div class="rich_media_content " id="js_content"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verflow: hidden; color: rgb(51, 51, 51); font-size: 17px; overflow-wrap: break-word; text-align: justify; position: relative; z-index: 0; font-family: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letter-spacing:="" 0.544px;="" visibility:="" visible;"="">

为了促使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也就是常说的商标“撤三”。可见商标注册成功后并非就万无一失,如果注册成功后不有效使用,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如商标权人确实没有有效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裁定撤销无可辩驳,但诚信使用商标的商标权人多少有些无辜。本文将探讨现有商标法律对“撤三”制度的规定,并讨论该如何保障尽到了有效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撤三”制度规定及其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现理论上一般认为“撤三”包括以下三个要素:连续三年、不使用、无正当理由。但在实践中可以将其细化为五个要素:
1、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发生于涉案三年期间;
2、是否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
3、是否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4、是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是“真实、善意”地使用,而不是“象征性地使用”;
5、是否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被提出“撤三”后商标权人可进行答辩,商标局在审核时也依据以上五点来审查其提交的证据。
结合商标法律的立法精神来看,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励商标权人有效使用其注册商标,清理囤积的商标,维护营商环境。实践中存在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抢注他人未注册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蹭热点申请商标,例如“秋天第一杯奶茶”、“丁真”、“小马珍珠”等,申请人并不准备将其用于商业活动中,而是意图大量囤积商标通过将其出售来牟利。这种行为限制了他人对商标的选择范围,也加重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查压力。针对这样的情况,“撤三”制度能很好发挥其效用。
二、“撤三”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撤三”制度的提出本是出于公益目的,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为了公共利益请求撤销的情况。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形:
1、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的查询过程中发现与其准备申请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可能因此被驳回,所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撤三”。
2、申请人申请注册后因近似驳回,被驳回后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
但无论何种情形,将其解释为“为了公共利益”都有些牵强。
从请求人的角度来看,《商标法》对提出“撤三”的主体并没有做出限制,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能够提出“撤三”。在时间上,对同一主体能够对同一商标提出几次“撤三”,提出“撤三”后要多长时间后能再次对同一商标启动“撤三”程序均未做出规定。从举证责任角度上来说,请求人几乎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所以提出“撤三”的规定相当宽松,这也正体现了“撤三”制度的公益性立法目的。
但实际中为什么几乎没有人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提出撤三,一是因为商标不被使用与个人利益并非密切相关,不能期待一个普通人对此付出精力,二是因为提出“撤三”需要缴纳官费,也不能期待普通公众为此付出经济成本。所以提出“撤三”的一般是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这也导致“撤三”制度在某种角度上成为商业上恶意竞争的工具。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通过指定不同的时间,主张不同的商品范围反复对一个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在近期代理的一件商标“撤三”案中,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被提出“撤三”,经答辩后在2019年6月商标局作出“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而在今年9月,该被申请人再次被提出“撤三”。经我事务所分析,得知此次的“撤三”申请人与2018年的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可以推断在明知被申请人商标一直在有效使用的情况下,仅一年之后,同一主体变换不同身份再次对此商标提出“撤三”。
虽然一直在合法有效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可通过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答辩,保护其商标,但对商标权人而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普通的商户、小公司并不能经受得起三番五次的答辩。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但诚信经营的商标权人反而为维护其权益耗费精力。诉讼中有“一事不再理”原则,由于“撤三”制度的漏洞,能够让恶意竞争的人既不在程序上触及此原则,又能让“撤三”成为其攻击手段。
三、对“撤三”制度的建议
上文已论述“撤三”制度启动程序简单,申请人几乎没有举证责任,并且可以通过变换身份、时间、商品范围三番五次对同一商标提出“撤三”,不利于保障诚实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的利益。对此,在立法上可以借鉴欧盟的商标审查制度,采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商标确权授权中作出核准或维持商标注册决定之日起为计算时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同样的,也可以在做出“商标继续有效”决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才能再次对同一商标提出“撤三”。恶意提出“撤三”的人本就处于“法益阙如”的状态,不该反而使其收益,而应当维护其他遵守法律、诚信经营的人。
除此之外,即使一直在使用注册商标,也不能保证在面对被提“撤三”时就能有恃无恐。对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法律要求权利人善良、合法、有效地使用。如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作为赠品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或者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法》上的使用。
在面临被“撤三”时,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答辩,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规定的书式,提交至指定地址。怎样的商标使用证据才有效商标权人往往难以确定,虽然实践中确实在使用注册商标,但由于证据证明力不够,证据不被认可,也可能被裁定撤销。除了证据的收集,商标答辩、复审等也需要提交正确格式的文书,以及其他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如因提交的材料不合格而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等,就浪费了较为充裕的两个月的答辩时间。如被裁定撤销,则仅有15天的复审时间,难以充分准备,权利人也要花费更多的经济成本。
权利人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案件,免去了因证据无效、文件书式错误、邮寄地址错误而导致的被撤销的情况,也免去了后续更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商标“撤三”并不可怕,相关商标法律也在逐渐完善中,寻找诚信、专业的代理机构,积极配合提供证据,即可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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