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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备案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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